盗窃变抢劫120元渔具带来两年刑
本报4月26日讯(记者崔岩马云云通讯员李金锋张洁)见有人从鱼塘里放地笼,就盘算着盗走他人渔具自用;且跟同伴预谋,若有人看守,就强行夺取。近日,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人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
某日下午,被告人王某与郭某(已判刑)碰见有人正在鱼塘安置地笼,便低声商量等天黑以后,将地笼偷来捕鱼用,如果被人看见,就强夺。随后,王某告诉了哥们刘某,刘某欣然同意。与刘某一起吃饭的陈某、薛某等四人也表示一块儿“行动”。
当晚10时,7人骑三轮摩托车来到鱼塘,其中4人换上防水皮裤下水搜寻地笼;其余3人在岸上望风。王某从水中摸出一个地笼,7个人准备离开现场。池塘看守男子李某手持镰刀夜晚巡视至此,急忙上前与王某等人撕夺。王某、郭某等人将李某团团围住,混乱中李某被人夺下镰刀,一顿殴打。见李某仍不放弃,郭某等人威胁将李某扔下水,李某心中害怕,匆忙爬起来逃走。后经鉴定,被盗渔具价值120元。
事后,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并将所盗地笼归还李某,其近亲属赔偿被害人李某人民币500元,并取得谅解。
商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构成抢劫罪。王某与郭某系犯罪提起者,且王某积极参与抢劫,与被害人发生了肢体冲突,系主犯。王某自动投案,系自首。王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一审法院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济南中院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但鉴于本案是一起有预谋、多人结伙的暴力抢劫犯罪,且王某系主犯,原审判决对其适用缓刑不当,依法改判王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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