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县法院仅凭录音当证据?驳回!

济南日报 2018-04-18 12:05 大字

本报讯(记者 侯月 通讯员 张洪玉)近日,商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林某仅凭录音证据进行起诉,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遂驳回了林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林某诉称,2014年以来,被告王某一直在原告处购买化肥,但采取的是赊购的方式,林某自己记账,但未让王某在记账本上签字确认。2015年中秋节,林某找到王某,同王某对账后确认欠款数额为5万元,林某对二人的谈话进行了录音。林某现在凭借该份录音证据将王某起诉至法院,但王某并未到庭应诉。

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亦明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原告提供的手机录音属于视听资料,该证据取得是否合法、录音中通话对象是否为被告等一系列问题都不能确定,一次电话录音并不能完整地反映欠款的相关事实。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了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视听资料应结合其他证据,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林某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凭视听资料要求被告偿还欠款5万元的主张,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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