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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群架”致人死亡致害人与“帮忙人”均担责

济南日报 2017-05-25 11:47 大字
本报讯(记者 侯月)网络聊天时发生口角,竟相约打群架一决胜负,最终导致一人死亡。参与打架的11人均为未成年人。近日,商河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5年10月5日晚7时,商河县16岁的刘某与邻村17岁的张某在网络聊天时发生口角,相约到某村西的桥头上一决胜负。张某召集正在玩耍的4个伙伴携带铁管、甩棍,刘某召集同村村民5人携带木棍先后到达约定地点。双方参与者共计11人,均系未成年人。

晚8时许,双方开始对峙。刘某上前与张某争吵几句后,手持铁管击打刘某身体,致刘某倒退几步后仰面倒在地上。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公安机关作出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刘某因头部外伤、打斗等诱发心脏疾病发作。商河法院以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5年。随后,刘某的父母向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致害人张某及其4个伙伴赔偿抢救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损害抚慰金共计60万元。张某4个伙伴的家长提出质疑,认为自己的孩子没有动手打架,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刘某对于“互约打架”有一定过错,且其死因系以头部外伤、打斗诱发心脏疾病发作,故适当减轻侵权人40%的赔偿责任。致害人张某系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承担40%的赔偿责任。张某的伙伴虽未直接从事加害行为,但对致害人张某提供了精神支持,对于损害的发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故其监护人酌情各承担5%的赔偿责任。

经法庭多次进行思想工作,家长们与原告达成了共同赔偿原告4万元的调解协议。原告自愿撤回对张某4个伙伴的起诉。张某家长以经济困难为由,没有达成调解协议。近日,商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致害人张某的监护人向死者刘某的父母赔偿抢救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万元。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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