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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摔伤 多次索赔未果 俺的赔偿金究竟该谁拿?

枣庄晚报 2016-02-04 14:21 大字

晚报讯 (特约记者 金亮)2月1日,家住滕州市南沙河镇北池村的李先生通过本报热线电话向记者反映,他自去年年初,跟着同村刘某干泥水匠。去年12月份,工程队在给王某建设厂房时,李先生不慎摔伤,导致全身多处骨折。李先生出院后,分别找到刘某和王某多次索要医药费,但两人都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无奈之下只好求助媒体。

李先生告诉记者:“去年11月份,老刘接到一个王姓人的通知,让给他建设个厂房,于是我们整个工程队就去了。12月27日,我在施工时不小心从脚手架摔了下来,后来工友们送我去了医院住了大半个月。”

出院后,他算了算自己这段时间的医药费、误工费、调养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共计1.5万元,由于家庭并不富裕,于是他找到刘某希望能按工伤处理。然而,令他没想到的是,刘某并不认账,还让他找王某索赔。第二天,李先生又找到王某,但王某也不认这个账,。

获知此情况后,记者联系了刘某,刚说明来意,刘某立刻表示,由于李某的伤势并不是特别严重,并且当时是他自己从脚手架上摔下来的,所以拒绝索赔。记者随后又找到了厂房房主王某,王某则拿出与刘某的工程队签订的合同,“当时我们签订合同时,上面就约定了,工程队自行负责施工安全问题。”王某说。

眼看索赔无望,记者来到南沙河镇司法所,联系了北池村的法治副主任张俊海,希望能从他们那里得到帮助。随后,记者跟随司法所工作人员及张主任再次找到刘、王二人。

此时,刘某依然狡辩,还称自己与李先生并未签订合同。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刻向刘某解释,虽然李先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已形成了雇佣关系,所以理应由他索赔。同时,张主任告诉王某,由于刘某不具有合法资质,所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关于安全方面的约定是无效的,王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面对众人的解释,刘、王二人认识到各自的错误,表示愿意共同对李先生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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