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精神病患每年造成的严重肇事案件逾万起 “疯语者”的窘境期待破局
刘传福手机里女儿的照片点击查看原图本报关于商河“母亲杀女”的报道点击查看原图民警带领范景香指认现场点击查看原图一岁五个月大的小召骏,在商河县贾庄镇燕家村的一口机井里被发现时,已经“失踪”了三天。小召骏是其患有精神疾病的母亲范景香扔进井里的。范景香长期在家中治疗,每月服用千元的药物。一度,范景香被诊断病情有所好转,减了药量。两个孩子长期交给范景香照看,丈夫刘传福在外打工,这样的家庭生活模式,和大多数农村家庭一样。刘传福以为,只要给范景香坚持治疗,这个贫穷的家庭也会过的和大多数农村家庭一样。无独有偶,8月19日深夜,潍坊城区26人被撞其中五人身亡。肇事者家属称嵇某某此前患有精神疾病。本报记者发现,近些年涉及疑似精神疾病患者的暴力犯罪案并不鲜见。文/图记者郑芷南
隐匿在家中的精神疾病“炸弹”
今年4月1日,临沂平邑当地警方接到报案,在辖区一村有村民称同村61岁的老杨头失踪了。民警把他能去的地方找了一遍,都没找到他的踪迹。通过走访调查,民警推测他很可能已经遇害,而他的儿子有着很大的作案嫌疑。
原来,老杨的儿子今年25岁,患有精神病,虽然曾住院治疗有所好转,但仍旧是疯疯癫癫,对老爹不时地拳打脚踢。就在老杨头失踪的前三天,他又对当爹的下狠手了。本报记者曾去当地采访,该村村民称,杨某发病时在村里“无人敢管”。
相似的悲剧发生在济南济阳薛坊村,村民张鹏在72岁的叔叔张贵的照料下已有多年。但张鹏患有精神疾病,时不时就会发作,一犯起来,没人敢靠近。
5月26日凌晨,已被打死的张贵被张鹏从家中拖了出来,面目全非。在薛坊村的街头上,张鹏不住地跳着对张贵的尸体大喊,“你起来啊,你倒是起来……”
打死张贵的,正是他照顾多年的侄子张鹏。无钱看病,隐匿在家中的精神疾病“炸弹”终于迸发,而死亡也许就是张贵最后的宿命。
2013年,发生在泉城广场的摔孩子事件,后被证实当时行凶者也患有精神疾病。当年4月12日,居民陈先生父母带着一岁大的女儿馨馨到泉城广场玩,一名年轻男子突然从身后伸出手来,把馨馨从婴儿车里拎起来,头朝下反复摔在地上。馨馨颅骨骨裂,头部多处淤青。
讳疾忌医,精神疾病就诊率普遍较低
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院长王汝展曾对本报记者表示,据山东省流行病学调查,山东省精神疾病患病率为19.48%(18岁以上人群),其中最常见的是精神障碍类别,这其中心境障碍约占5.93%、物质(如酒精等)使用障碍约占5.62%、焦虑障碍约占5.5%,精神病性障碍约占1.28%。“精神疾病是一类常见病,但由于部分患者缺乏自知力,不能主动求医,其家人常存在羞耻感,往往讳疾忌医,同时也受到一定的社会歧视,因而就诊率和治疗率普遍较低,这在国内甚至国际上,都是一个比较突出的现象。”王汝展说。
据介绍,上述精神障碍患者大部分需要心理干预或系统治疗,但社会公众对精神疾病还普遍存在偏见,不能正确对待存在的心理问题、情感矛盾,很多患者没有及时就医和治疗,导致病情延误,甚至发生自杀、肇事伤人等严重后果。
目前,我国已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管理纳入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山东省目前登记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有30多万人,其中有20多万患者在管。
“疯语者”的现实窘境
早在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精神卫生法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即提出,对患重症的精神病人,应实行强制免费住院治疗。
实际上这一点在《刑法》中即有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012年12月份,酝酿27年之久的《精神卫生法》在经过中国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三次审议之后,于26日上午终获通过。该法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同时规定,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不过,从实际情况看,在城区和农村中,即使有精神疾病患者平常有伤害他人的情况发生,但在未发生恶性暴力犯罪的情况下,很多人考虑到“住院成本”问题而不将患者送医。
有数据统计,在2011年我国重症精神病人即已超1600万,入院治疗的不到12万。更有数据显示,精神病患每年造成的严重肇事案件已逾万起。这些被“关”在家中的精神病患者,在日复一日的“发酵”,也将一个个家庭拖入无底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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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释“不负刑事责任”
济南律师李敬涛告诉记者,如果被鉴定人确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作案时处于发病期,而且所存在的症状与作案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导致对其行为的辨认或者控制能力丧失,这种情况才能评定为无责任能力,不构成犯罪。
虽然被鉴定人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但作案时处于间歇期或病情缓解期,则应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使被鉴定人在作案时处于发病期,但如果其所存在的症状与作案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也不能评定为无责任能力,只能结合其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受损的具体情况,作出有责任能力或部分责任能力的评定。
对于患有某些较轻精神疾病(如神经症等)的被鉴定人,由于疾病因素不会导致辨认或控制能力完全丧失,因此一般评定为有责任能力或部分责任能力。
对此问题,《刑法》中也有明确规定。《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此外,精神病患者在某些情况下从事民事活动,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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