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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十八年,“妻子”竟是“嫂子” 男子为离婚状告县民政局

山东商报 2013-10-08 06:54 大字

结婚18年,夫妻双方经常在外打工,聚少离多感情破裂,等到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却发现妻子登记时所用的证件和姓名竟然是其嫂子的,无法离婚。近日,商河县市民高某为了离婚,将县民政局告上法庭,以解决“妻子”是“嫂子”的尴尬。

通讯员李娜尹志勇记者崔艳红偶然发现妻子“换了人”

商河市民高某近期来到商河县法院行政庭,介绍了他婚姻登记的情况:1994年,高某与其妻刘某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年的相处,两人于1995年12月5日到商河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由于两人经常在外打工,刘某的户口并未迁到高某的户口本上。今年六月份,高某偶然发现妻子身份证的姓名是刘某,而不是刘某某。刘某的出生时间是1973年,而刘某某的出生时间是1967年。后来,高某通过了解得知,因为某种原因,刘某当时是借用其嫂子刘某某的身份证与高某进行的结婚登记。

为离婚起诉民政局

行政庭法官表示,该案件已经超过了起诉期限,法院应依法判决驳回。高某称也是没有办法才起诉民政局,因为和妻子感情已破裂,婚姻关系已不能维持,想起诉离婚,离婚证上又不是妻子的名字,而对方不同意离婚,对于离婚诉讼,法院不能立案。考虑到当事人的特殊情况,行政庭法官引导他先去写行政起诉状,待立案后,再想办法和有关部门协调。

立案后,经调查得知,1995年确实是高某和刘某进行的婚姻登记,由于当时高某与刘某(刘某拿的是刘某某的身份证)拿去的是第一代身份证,照片比较模糊,登记签名和拍摄的结婚照片都是刘某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民政局也没有过错。法官想通过协调被告民政部门对婚姻登记予以变更,再去做原告方的工作。通过与县民政局负责人进一步沟通,终于同意了法官予以变更的建议,但是需要高某、刘某、刘某某书写声明。

变更婚姻登记后撤诉

办案法官通知刘某和刘某某来到法院,将想法和她们详细说明。当时刘某非常激动,坚决不同意。法官怎么解释也不行,没有办法只能让刘某先回去冷静一下。开始刘某某也是想不通,通过法官耐心解释,使刘某某明白:刘某某与刘某的哥哥是真实的夫妻关系,已经进行登记;她与高某不是事实上的夫妻关系,高某与刘某才是真实的夫妻关系,与高某去民政局登记结婚的人是刘某,但刘某是以她的名义与高某登记,在法律上已构成了重婚罪。经法官耐心劝导,刘某某终于心服口服同意协助法院做刘某的思想工作。

第二天,刘某某和刘某来到法院行政庭。经法官联系,原告高某与他们一起到民政局办理了婚姻变更登记。原告高某对行政庭法官一个月来的工作非常满意,当天就撤回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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