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5万 月利息33万?超出部分利息不受保护
商报济南消息(通讯员陈宜森记者崔艳红)商河村民李某因做煤炭生意急需用钱,向王某借款5万元,答应一个月之后归还,约定的利息竟然高达33万元。结果到期后,李某无钱归还,王某将其告上商河法院讨要,近日,法院判决李某归还王某本金5万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2011年7月16日,家住商河县的李某做生意急需要用钱,他找到王某说明情况后,王某答应借款5万元,不过要李某给他打借条一张。双方约定,李某于2011年8月16日前归还王某5万元本金,并约定利息33万元。到期后,李某无钱还款,王某于2013年7月3日起诉至商河县人民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据王某介绍,李某经营煤炭生意,当时其声称有一笔生意,可以赚3000万,但手头资金紧张急需用钱,向王某借款5万元,李某答应一个月后还款,并给王某利息33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违反强制性规定。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偿还王某本金50000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共计24732元,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
主审法官介绍,在民间借贷中,如果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借款利息计算标准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属于“高利贷”行为,对超过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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