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追尾撞他,他却一害怕跑了 对方当场死亡,他因逃逸负全责法官说,逃逸行为使案件性质发生根本性变化
点击查看原图两辆无牌摩托车发生追尾,事先“肇事”的撞人者伤重不治,本是“受害方”的被撞者却一时心虚驾车逃逸并毁灭证据,结果被判负事故全部责任。日前,济南商河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离奇”的交通肇事案,逃逸的“被撞者”王亚(化名)被商河县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主审法官表示,涉案两人都属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但王亚为躲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使得案件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通讯员陈宜森记者李世武
【事发】发生追尾“受害方”逃逸
主审此案的是商河法院的王玉亭法官,他告诉记者,2011年7月17日23时50分,家住济南商河的17岁的小伙子张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沿商河县玉胡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白鹤集团门口南38米处时,与前方顺行的一辆无牌摩托车发生追尾导致严重受伤。
事故发生后,被撞的无牌摩托车驾驶员王亚一看对方倒地不起,反而心里发毛了,当时就做出了一个错误的决定——驾车逃逸。“当时太害怕了,也没看对方的伤势如何就直接逃回家了,回到家后我吓得躺在床上不敢动,也不敢和别人提起此事。”王亚后来回忆道。
事发第二天晚上,王亚听说同村的张某在玉胡路发生交通事故被送进医院,才知道原来与自己碰撞的是同村的乡邻。因害怕事情败露,王亚偷偷将摩托车拿去修理,掩盖了碰撞痕迹。
【获刑】受伤小伙死亡逃逸者获刑
2011年11月4日,追尾事故中受伤的张某因颅脑损伤经医治无效死亡。一直心存侥幸的王亚最终也被商河警方抓获。2011年11月10日,王亚和张某两家达成赔偿协议,王亚一次性赔偿张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3000元,而张某家属也请求法院不再追究王亚的刑事责任。
今年8月13日,本案在商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商河法院认为,王亚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的行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时逃离事故现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王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死者家属亦要求不再追究王亚的刑事责任,法庭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说案】一逃逸,罪行就会加重
负责审理该案的法官王玉亭告诉记者,涉案两人都属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都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而王亚是被迫追尾,如果王亚不逃逸并保护现场,可能只会承担次要或者同等责任,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王亚驾车逃逸并毁灭证据,使得案件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法律规定,一般交通肇事刑事责任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旦发生逃逸,刑事责任立即转变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开庭当日,商河县检察院公诉人表示,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该履行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报警、等候处理等法定义务。为躲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比一般交通肇事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直接影响交通事故后人身生命财产安全的挽救工作,可能会使原本可以挽救的生命无法挽救,使原本可以避免的重大财产损失无法避免,肇事逃逸者将因此受到更严厉的法律制裁。
【忏悔】因不懂法,自酿苦果
据了解,今年27岁的王亚是商河县的一名普通农民,初中文化。据王亚说,他20岁就会骑摩托车了,村里的摩托车都是无牌无证,他一直不知道骑摩托车也要考证。在法庭上,法官问及王亚为何事故后没有报警反而逃跑,王亚说,“我当时很害怕,因为不懂法,不知道逃跑会带来严重后果,以后我一定遵守交通法规,绝不做违法的事。”
王亚家境不富裕,9万多元赔偿款大部分是借来的。对于这次经历,王亚表示很遗憾也很后悔,以后要多学点法律知识,做个遵纪守法的人。
境外务工游玩时溺亡是否工伤?
劳动部门说不是,法院认定:是!
商报济南消息(通讯员蔡若愚记者李世武)现如今,出国务工的人越来越多了,走出国门的劳动者自身权益的维护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话题。日前,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职工被派遣国外务工发生意外伤亡的案件,由于劳动主管部门认为职工的意外死亡不算是工伤拒绝赔偿,死者家属将其告上法庭维权,并一审胜诉。
陈平(化名)是山东一家建筑公司驻赤道几内亚输变电工程项目部工作人员,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在赤道几内亚未参加社会保险。赤道几内亚时间2010年2月28日是中国传统节日元宵节,陈平所在项目部放假,陈平与同事相约在海边游玩时不慎被海浪卷走,于赤道几内亚时间2010年3月2日被发现溺水死亡。2011年1月7日,陈平的家人建筑公司共同向被告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并向被告提交了相关材料。2011年2月25日,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陈平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陈平的家人不服,诉至法院。
法庭上陈平的家属认为,陈平不慎被海浪卷走是参加集体活动,按相关法规在国外发生的死亡都应当认为工亡。所以请求法院撤销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2月25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然而,被告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法庭上坚持认为,陈平前往海边游玩时被海浪卷走身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日前,此案经济南历下法院审理认为,从有关工伤保险的法规、规章的立法本意看,是突出对职工权益的保护,偏重规定了职工的权利和用人单位的义务。此外,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精神,职工被外派出境,在境外工作过程中,也需要从事一些与工作相关的满足个人需要的行为,在这期间所受到的伤、亡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据此法院最终认定,陈平为工伤,得知这一公正的判决结果后,陈平的家人喜极而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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