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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首次审理危险驾驶罪 6人醉驾,被分别判处拘役2到3个月,并处罚金4000到6000元

滕州日报 2011-06-16 22:33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 李峰) 6月13日上午,市人民法院对赵某、宋某等6名被告人危险驾驶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被分别判处拘役2到3个月,并处罚金4000到6000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我市法院首次集中审理酒驾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5月3日15时30分许,赵某饮酒后驾驶鲁D6T181号二轮摩托车,沿济枣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沙河镇仓沟路段时,与王某停在路边的鲁D9Z057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赵某受伤,车辆损坏。经酒精含量检验:赵某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47毫克,达到了醉驾标准。

5月9日15时,宋某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沿级西公路行至柴里煤矿附近时被交警查获,且酒精检测显示宋某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1.87毫克,处于醉酒状态。在依法接受行政处罚的同时,根据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的有关规定,宋某醉酒驾驶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5月19日21时许,魏某饮酒后驾驶鲁D3T230号二轮摩托车,沿滕平公路由西南向东北行驶至罗庄村路段,将刘某和张某两人撞伤。经酒精含量检验:魏某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93毫克,达到了醉驾标准。

5月23日17时10分,张某驾驶鲁BK5503号牌(鲁BF582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笃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南沙河镇下徐村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被执勤民警当场依法查获。经现场呼吸酒精测试仪检测和张某血样酒精含量鉴定,张某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分别为131毫克和96.94毫克,达到了醉驾标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宋某等违反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宋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另外,还有2人醉酒驾驶,情节同上,也被判处拘役。

法庭上,赵某等6名被告人流下了悔恨的泪水,并当庭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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