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栽树遮影起纠纷司法调解平事端 通讯员 任梓铭

滕州日报 2010-12-13 01:59 大字

2010年11月12日上午,东沙河司法所所长刘涛接到东沙河镇某村干部的求助电话,要求速来帮助调解该村村民史某和党某因栽树引发的纠纷。

接案后,司法所所长刘涛带领干警迅速驱车赶往现场,到达时,双方当事人一方拿着铁锹,另一方手拿木棍,正处于对峙状态,火药味十足,现场围观了许多群众。刘涛见此状况,立即疏散了围观群众,安抚双方情绪,劝说双方通过对话解决问题。待当事人情绪稳定后,刘涛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谈话,了解事情的原委。原来,史某和党某是地邻,史某承包的是村里机动地,党某的承包田与其相邻。2008年,党某在与史某相邻的地头栽种了32棵杨树苗。当时史某曾找党某交涉过,提出党某栽的杨树长高会影响庄稼收成,当时党某承诺过完春节就将杨树移走。但到了2009年春天,史某向党某提出移走杨树时,党某却以史某所种的不是村里承包田,而是机动地为由,拒绝移树,二人为此产生纠纷。

刘涛了解这一情况后,首先给党某讲解相关法律、法规,指出《农业法》第九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尽管史某承包的是机动地,但同样享有承包期内的经营权。党某在地头栽树,树冠遮挡农作物的采光,会造成作物减产,侵害了史某的合法权益,党某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义务,必须在史某同意的情况下给予相应补偿或把树移走。刘涛又对史某进行了批评教育,教育他应该依法理智地解决问题,不能情绪化,打架如果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要负法律责任。经过有理有据的说服教育,双方都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在司法所干警的主持下,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协议约定三天内党某将树移走,两家地邻重归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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