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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家中犬伤人责任由谁负 通讯员 任梓铭

滕州日报 2010-11-29 02:06 大字

东沙河镇某村吕某与刘某是多年的邻居,两家互有往来,关系一直很融洽,但最近两家却因为刘某家养的小狗产生了纠纷。

10月7日,吕某7岁的儿子放学回家后,和往常一样跑到外面和同村的孩子们一起玩耍,正当孩子们玩得正高兴时,也许是孩子玩耍的声音刺激了刘某家养的小狗,小狗跑出家门追出来,吕某儿子的右腿不幸被咬伤。事情发生后,吕某为儿子化验、打针共花去医药费800余元。回家后,吕某想自己儿子跟平常一样在村子里玩耍,并未招惹小狗,无缘无故被刘某家的狗咬伤,觉得诊疗费应由刘某家支付。于是吕某到刘某家商谈赔偿一事。而刘某认为自己家小狗平时很乖,从不无缘无故伤人,是吕某未监管好自己的孩子才导致了事情的发生,所以此事自己家没有责任,不应该支付诊疗费用。为了不伤害邻里间多年结下的友好关系,刘某经过反复思考,决定向司法所寻求帮助,希望司法所能从中调解,圆满化解此次纠纷。

接案后,司法所两名干警及时到该村了解了情况,并走访了知情人,但是他们对孩子们是否招惹小狗都不知情。针对这种情况,司法所通知刘某和吕某到司法所进行调解。在司法所调解庭,干警向二人讲解了《民法通则》第127条的具体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饲养动物尤其是凶猛动物,存在着安全隐患,法律要求饲养人或管理人充分注意,审慎地尽好管理人的义务,原则上都要进行圈养或栓养。刘某作为狗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未对自己饲养的狗进行栓养,也没有提示,造成了狗可能咬人的危险性,此次伤害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而吕某儿子在公共场所玩耍,是否招惹小狗没有人能够证实,在这种情况下,吕某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没有尽到妥善看管、照顾好孩子的义务致使其受到伤害,自身存在过错,应负次要责任。通过干警耐心细致的依法说理,双方对干警的分析表示认可,并明白了自己的错误和应该承担的责任。最终,在司法所干警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由刘某承担吕某儿子的诊疗费500元的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双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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