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院善意文明执行十大典型案例

山东法制报 2020-07-17 00:47 大字

一、某德公司与某达公司、尹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某达公司系申请人某德公司的玛钢毛坯件供应商,双方长期存在业务合作关系。2018年 10月 23日,由尹某提供担保,某达公司与某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某达公司向某德公司借款30万元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并约定了某德公司有权在向某达公司应付货款中扣除,2019年 3月 20 日,某德公司扣除应某达公司货款173208.48 元后,双方因某达公司所供货物质量及价格发生争议,某德公司就某达公司所欠借款本息提起诉讼。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判决某达公司偿还某德公司本金126791.52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某德公司于2020年 3月 19 日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该院了解到某达公司在疫情期间小微企业政策支持下准备复工复产,但其包括基本账户在内的银行账户被冻结,另外,为某德公司加工的大量玛钢毛坯件存放在库房,双方因毛坯件质量及价格有争议,某德公司不同意折抵借款,毛坯件系铸有原告标识,专为某德公司加工的半成品,无法处理变现,严重占用流动资金和库房。该院立即召集双方进行现场协商,并做好相关防疫措施。经执行人员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某达公司用部分毛坯件折抵全部借款本息,并就其余毛坯件价格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既为被执行人腾出库存,又盘活了流动资金,该院于当日解除了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案件执行完毕。

(二)典型意义

疫情期间,执行法院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不惧疫情,在严格采取防疫措施的前提下,从实际出发,平衡各方利益,寻求最大公约数促成和解,为小微企业复工复产解除了后顾之忧。

二、青岛某发展公司与青岛某环保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 6月 19日,青岛某发展公司与青岛某环保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青岛某环保公司承租青岛某发展公司青岛某软件园项目一期中第57栋4层物业。后因青岛某环保公司经营困难,拖欠租金未付。2018年 5月21 日,青岛市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裁定青岛某环保公司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青岛某发展公司房租269455.16 元、违约金369616.72元,并承担仲裁费15257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之后,因青岛某环保公司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青岛某发展公司于2020年 3月申请恢复执行,该院依法查封了青岛某环保公司的两个账户。经过调查,该院了解到青岛某环保公司是生产消毒液提取机的专门企业,系政府指定的疫情防控责任单位。该公司前几年一直以研发为主,投入巨大,入不敷出。(下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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