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伤者按城镇标准获赔济南判决“城乡同价”首案
16日,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在事故中受伤的农村户籍原告孙秀荣(化名)按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获得残疾赔偿金5.14万余元。
据介绍,这也是济南法院自2020年3月1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实施后,首例按统一标准判决的民事案件。
案情显示,2019年9月11日,家住平阴县洪范池镇陶峪村的孙秀荣与王广福(化名)驾驶的重型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孙秀荣受伤住院。
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广福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对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孙秀荣将王广福和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经司法鉴定,孙秀荣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和司法鉴定结论无异议,但在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的适用问题上,双方有不同意见。
孙秀荣诉称:我虽居住在农村,但主要从事果木买卖和核桃初加工,应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王广福和平安保险公司辩称:孙秀荣居住在农村,户口性质也为农村,应按照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按照以前,孙秀荣需要对自己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进行举证,但因为没有固定单位和固定数额的收入,孙秀荣很难对自己的经济来源进行举证。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体现了对生命健康的尊重。”承办法官李磊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后,减轻了原告举证的诉累,化解了原、被告之间最大的争议焦点,此类案件更容易调解结案了。”
以山东省为例,一位不满60岁的受害人因交通事故侵害死亡,如果适用城镇居民标准,其死亡赔偿金为790980元,而按照农村居民标准,其死亡赔偿金仅为325940元,差距465040元。同时受影响的还有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
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人的生命的尊重和对公民生存权利的保护。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生命都是无价的。
“同命不同价”制度背后有深厚的社会历史原因,但现在社会环境已经发生了改变,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规则的出台,打破了城乡二元制的阻隔,既是对民意期盼的回应,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应有之意。 (新时报记者陈彤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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