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首例案件宣判农村伤者按城镇标准获赔5万余元
本报3月16日讯(记者 侯月)今天,平阴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在事故中受伤的农村户籍原告孙秀荣(化名)按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获得残疾赔偿金51413.7元。这是自3月1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实施后,济南市首例按城乡统一标准判决的民事案件。
2019年9月11日,家住平阴县洪范池镇陶峪村的孙秀荣与王广福(化名)驾驶的重型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孙秀荣受伤住院,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广福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对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孙秀荣将王广福和事故车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孙秀荣虽居住在农村,户口性质为农村,但根据《意见》,应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为51413.7元,而非原标准的2118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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