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建养殖场,结果养殖场没建起来,矿石却没了。这样的蹊跷事,就发生在平阴县检察院办理的焦某福非法采矿案中 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引出的非法采矿案

济南日报 2019-10-25 11:16 大字

庭审中现场取证

非法占用农用地暗含重重疑问

平阴县检察院检察官周长梅

焦某福非法采矿案是我院在审查起诉其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时发现的线索。当时,公安机关以焦某福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在审查案卷材料时,周长梅发现,卷宗材料中有一份2013年7月16日平阴县国土资源局对焦某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因焦某福于2013年3月非法采矿,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

作为办案人,这时有一个大大的问号在周长梅的大脑中盘旋:被告人焦某福是以非法占用农用地被起诉的,为什么在卷宗材料中有非法采矿的处罚决定?他为什么非法占用农用地?他是如何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为什么有关部门多次让他修复,他却不修复?这一切的背后,是不是隐藏了其他的秘密?

非法采矿破坏矿产资源

价值超百万元

平阴县检察院检察官周长梅

我将对案件的疑惑向分管领导汇报:这起案件应该不仅仅是看上去的非法占用农用地那么简单,说不定,还隐藏了另外的事实。

我们及时召开了检察官联席会议,共同商讨案件事实和调取证据的策略,各位检察官都同意我的怀疑。我们立刻和技术部门奔赴现场调查取证,通过无人机的拍摄和录像,将案件事实第一时间固定下来。然后我们去相关部门调取了2013年至2018年间土地及山体破坏的影像资料,还调取了承包土地协议、建养殖场的申请材料、地质灾害隐患排险施工合同等证据。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又发现了焦某福于2014年、2016年、2018年3次因非法开采矿石被处罚的决定。

从这些材料中,我们逐渐揭开了焦某福非法采矿的案件事实以及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真实原因。

经查实,2013年3月以来,焦某福先后以地质灾害隐患排险施工和修建养殖场为由,擅自清理平阴县玫瑰镇新屯村和东站村农用地上的耕种土层,破坏原有的耕作层达6827.5平方米,修建运输渣土道路,并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用挖掘机、铲车开采山石出售。2013年7月至2018年1月,相关部门多次向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焦某福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严重。

山东省第一地质矿产勘查院勘测,焦某福非法采矿合计5.34万立方米、计14.26吨,其非法采矿破坏矿产资源价值148.304万元,受破坏耕地总面积为6827.5平方米,原有耕地种植条件遭到严重破坏。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非法采矿破坏资源价值在10万元以上就构成犯罪。在这起案件中,焦某福非法采矿破坏资源价值148.304万元,应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时,另一个问题出现了:如果被告人仅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被非法采矿破坏的生态环境如何修复呢?

平阴县检察院检察官周长梅

土地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生态环境系统重要的组成部分,被告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了社会公

共利益,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检察

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范围,由检察机

关在提起公诉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

事公益诉讼。

对焦某福非法采矿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否适当?考虑到这点,周长梅将案件的事实,公益诉讼起诉人资格,该案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行为及损害后果,诉讼请求等向市检察院民行处作了详细汇报。最终,市检察院同意了平阴县检察院的意见,并报省检察院批准。

平阴县检察院检察官周长梅

依据法律规定,我们及时委托有关部门对新屯村破坏的耕地制订复垦方案,并在《检察日报》上发布了公告,督促、建议有权提起诉讼的相关机关和组织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涉案土地共计6827.5平方米,其中5918.5平方米为平阴县玫瑰镇新屯村所有,909平方米为平阴县玫瑰镇东站村所有,两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说明,均明确表示不对焦某福破坏耕地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公告期满后,并无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依法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向法院提出了3个诉求:

1.依法判处被告人焦某福犯非法采矿罪。

2.依法判令焦某福对其破坏的6827.5平方米耕地进行复垦;如果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判令其缴纳复垦费123875.90元。

3.依法判令焦某福承担土地复垦费的鉴定费用5326元。

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认赔

起诉至法院后,为了确保公诉人在法庭上的行为举止符合规范、展现良好的法律素养和全面的出庭能力,周长梅拟定了详细的讯问、举证、质证和答辩提纲,对每一份证据证明的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仔细剖析案件的细节和难点,预判案件焦点,制定出庭预案,为出庭做好了充分的准备,确保能够驾驭错综复杂的庭上情势。

平阴县检察院检察官周长梅

开庭过程中,我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对证据进行了充分举证,发表了清晰、全面的公诉意见,被告人也认罪认罚认赔。平阴县法院于2019年10月9日作出判决:被告人焦某福犯非法采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9万元。非法所得依法没收。责令被告人焦某福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破坏的土地按照土地修复方案的标准进行修复。土地复垦鉴定费由被告人承担。

历经一年,此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延伸阅读

公益诉讼“四合一”办案机制

作为民行部门的人,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案件,这种做法还不多见。这是平阴县检察院为了强力推进公益诉讼工作,有力破解案件线索来源少、办案力量不足、取证较为困难等问题,经过院党组充分调研,在全市率先探索建立的公益诉讼“四合一”办案机制。

公益诉讼“四合一”办案机制规定将与公益诉讼有关的污染环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等40项罪名的刑事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民行部门办理。这种办案新模式整合办案力量、破除信息壁垒,及时发现线索,注重收集涉案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证据,提前固定、收集完善审查起诉和公益诉讼中所需要的证据,进一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公益诉讼的办案质量和效果。

有效震慑盗采者

此案的成功办理是平阴县检察院践行“四合一”办案机制的实践成果,案件的办理过程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各项监督职能的互相衔接和有机融合。该案的成功办理具有深远的社会影响。

平阴县因特殊的地理和地质环境,矿产资源丰富,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非法采矿现象时有发生,屡禁不止。非法采矿不仅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流失,严重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还损害行政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本案中被告人最终不仅锒铛入狱,上交其非法采矿的违法所得,还要修复其行为给当地自然环境造成的破坏。被告人付出的沉重代价不仅仅是对被告人的惩罚,更有效震慑了盗采者,为存在侥幸心理的人敲响警钟,提高了周边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生态保护意识。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益诉讼,修复了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保护了一方水土,也向社会传递了检察机关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理念和决心。

(本报记者 刘晓群 通讯员 赵小雨 庞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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