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把青春献给检察事业

济南日报 2018-08-15 12:05 大字

于秀兰,现任平阴县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办公室主任。她从事审查起诉工作17年来,办理了诸多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因为工作成绩突出,2011年被评为“济南市维护妇女权益先进个人”,2012年被评为“平阴县妇女儿童工作先进个人”,多次被单位评为先进个人、优秀共产党员,并多次被县妇联评为县“三八红旗手”。明察秋毫

2014年,于秀兰办理了张某、汝某、王某某等5人寻衅滋事案。经审查后她认为被害人的重伤后果系张某、汝某的行为造成,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另外3名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这一判断影响到3个人罪与非罪的处理。在逐级请示到市检察院后,于秀兰联系被害人,从法律角度告诉被害人对5人做不同处理的理由,并依法告知了另外3人在民事上对被害人的赔偿义务。该案起诉后,法院以张某、汝某犯故意伤害罪进行判决,并判决5人对被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起案件的办理不仅保证了案件质量,也做到了让当事人双方心服口服。在办理每一起案件时,她始终这样坚持把效率高、质量优、效果好作为精品案件的标准。

心系百姓

于秀兰深知,公诉人经手的每个案件,对于当事人来讲,或许就是他们一辈子的大事。所以,对每一起案件她都从不敢懈怠。

在李某某等11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中,被害人众多。案发后,不少人到检察机关哭闹,并表示要去李某某家算账。那段时间,于秀兰的办公电话一响起,心情再差她也会不自觉地带上笑容,耐心地给被害人解释;工作再累她也会热情地接待,引导被害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本案判决后,她依法督促公安机关尽快按照比例返还了扣押冻结的赃款,有效化解了矛盾,减少了对抗,修复了社会关系。

不徇私情

政法干警执掌法律天平,只有做到刚正不阿,清正廉洁,才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

从事公诉工作10余年来,于秀兰共办理各类刑事案件700余件。她坚持从案件入手,运用法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受害人伸张正义,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对请客、送礼的当事人她婉言谢绝,不收受当事人一分钱财,时刻牢记执法为民的思想,本着“打击、教育、预防、挽救”并举的方针,切实维护和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她所办理的案件无一起错案、冤案;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均作了有罪判决,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得到了领导、同事的好评。

精诚合作

于秀兰常常说,只有与同事在一起,她才能完成许多工作。从受理到讯问,从起诉到开庭,每一个程序、每一个步骤都离不开大家的配合。于秀兰至今对自己所办理的一起行贿受贿案记忆犹新。“看守所3天的提审,从早上9点持续到晚上8点的开庭审理,我们公诉科的干警配合记录、查阅资料,毫无怨言;开庭时,我们在公诉席上唇枪舌剑,前期办案检察官全程听庭,对遇到的问题在休庭时和我们及时沟通解决,对证据及时补充复核……”正是于秀兰与同事们的精诚合作,极大提升了开庭效果,提高了办案效率。

(本报记者 刘晓群 通讯员 张军锋 庞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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