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酒驾身亡 三“酒友”担责
□记者张鹏通讯员张兴
生活日报5月20日讯近日平阴县一小伙在同事聚会喝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结果在中途发生车祸导致身亡。事后,死者家属将三名“酒友”告上法庭。
2013年10月底,某公司职工张风晚上与三个同事一起吃饭,其间四人喝了两斤白酒和一箱啤酒。晚上10时许,张风自己骑车返回家中,不料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身亡。随后,张风的家属要求三同事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7.6万余元。
庭审中,张风的三位同事不承认存在劝酒等行为,并表示不同意赔偿,“张风作为成年人,完全知道酒后驾车的危害,其死亡系交通事故造成的,与我们不存在关系。”最终,经法院多次调解,从公平原则的精神出发,三名被告赔偿张风家属2.8万元作为补偿。
该案主审法官韩新宇表示,在三种情况下“酒友”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一是强迫性劝酒,即明知对方不能喝酒或身体有疾病,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对方喝酒,甚至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喝酒;二是未将醉酒者送到安全地方,即明知对方喝醉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控制能力,在无人照顾的情况下会存在危险,清醒的酒友未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三是酒后实施不法行为而未加劝阻的。比如对于醉酒者,清醒酒友应当劝阻其不得驾车,否则醉酒者一旦出事,清醒酒友就要担责。(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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