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季度十件典型“民告官”案例公布
新华网山东频道12月29日电
山东省高院29日公布了今年第四季度的10件典型行政案件,被告既有一级政府,也有公安局、人社局等行政机关。
在这10件案件中,涉及行政机关是否履行行政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知识产权保护、职工工伤认定等不同内容,每一起案件均由案情、裁判和评析三部分组成。
在张庆某诉平阴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案中,张庆某驾驶其所有的车拉载其岳母去张立某处调解家庭纠纷。因家庭纠纷未能调解达成一致,张立某将张庆某的车辆扣留并将该车轮卸掉两个。张庆某此后便多次打电话报警或通过12345热线报警,平阴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遂派员前往警情发生地,对案情进行了解,后告知张庆某,案件属家庭矛盾纠纷,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但未就第三人扣留张庆某车辆并将两个车轮卸掉的行为性质作出认定及处理。张庆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平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平阴县公安局负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张立某强行扣留张庆某车辆的行为,侵犯了张庆某的财产权。张庆某无力制止不法行为的侵害,只能求助于公安机关,而通过法律化解矛盾,是健康、有序的社会解决纠纷的基本手段。
本案张庆某的岳父母家与张立某家之间存在家庭纠纷,张庆某与张立某并无家庭纠纷存在,平阴县公安局以该纠纷属家庭矛盾纠纷不予处理,属认定事实不清。张立某的行为扰乱了张庆某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平阴县公安局以张庆某与张立某之间存在家庭纠纷为由,对张立某的扣车行为不作处理,实际上是鼓励张立某通过私力救济的方式解决矛盾。因此,平阴县公安局对张立某的扣车行为不作处理,属于不履行保护公民财产权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故判决平阴县公安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张庆某的报案作出处理。
专家评析认为,本案是涉及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的典型案例。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都是行政行为违法的具体表现。公安机关负有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即属违法。本案中,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他人非法侵犯,属于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公安机关在接到报警后,应当依法对原告的报案作出处理,及时履行保护公民财产权的法定职责,以制止违法行为,避免行政相对人财产损失的扩大,而不能以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纠纷为由拒绝履行相关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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