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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失火租客逃生受伤房东被判无责

济南时报 2014-04-10 03:30 大字

作者:徐敏

□本报记者 徐敏通讯员 张兴

4楼租客

因跳楼逃生方式不当,担责

60%

房东

与火灾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不承担责任

1楼租客

因在楼梯内放易燃物助长了火势,担责

40%

一幢4层楼房突发火灾,住在顶楼的承租人张凤跳楼逃生,结果受伤住院,花了近10万元。后与房东协商赔偿不成,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房东与火灾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不承担责任;同是承租人的一楼租客赵兵因在楼梯内放置易燃物,被判承担40%的责任、张凤逃生方式不当承担60%的责任。

楼房夜间失火租客跳楼逃生摔伤

房东李峰在平阴县黄河路中段有4层楼房一处,他将一层租给赵兵经营佛缘用品、二层租给其居住。2013年3月,在平阴某公司上班的张凤租赁了该楼4层居住。

2013年4月7日22:00左右,张凤正在睡觉,楼里突然失火。因一楼商铺在楼梯间放了大量的火纸、蜡烛、香等易燃物,火越着越大。张凤本想从楼道内逃生,却看见浓烟滚滚,根本无法通过。情急之下,她从位于路边的厨房门窗中跳下,造成骨折。

事后,平阴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时间2013年4月7日22:00左右,起火部位位于沿街楼过火区域一层楼梯间地面,起火原因排除楼梯间内配电盘及照明设施引发火灾可能,排除楼梯间放置电动车起火引发火灾可能,不排除放火及吸烟遗留火种等引起火灾的可能。

由于因火灾跳楼逃生受伤,张凤认为李峰和赵兵有责任,遂将二人告上法庭。

房东的义务已尽不需要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李峰作为出租房屋的所有权人,对出租房屋基本配套设施有安全保障义务,使其出租的房屋符合安全居住目的。公安机关的火灾认定书中,排除了楼梯间内配电盘及照明设施引发火灾的可能,且李峰也提供证据证实其房屋符合建筑物防火规范,张凤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后果的发生与房东无因果关系,故李峰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赵兵作为一、二层房屋承租人对火灾发生难以预见。但根据公安消防部门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赵兵在一层到二至三层中间楼梯过道堆放火纸、香、蜡烛等,导致火灾发生后火势扩大,以上货物成为本次火灾的助燃物,属于消防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排除的情形,故赵兵对张凤受到人身损害的后果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对原告张凤的损失承担一定民事赔偿责任。

张凤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此长时间居住,对周围环境熟悉,应当清楚最佳逃生方式,所以张凤对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较大过错。综合以上平阴县法院认为,赵兵应承担本案40%的民事赔偿责任、张凤自身承担本案60%的民事赔偿责任、房主李峰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相关链接】

房东尽安全告知义务 发生事故可免责

记者了解到,有相当多的房东在出租后,只收取租金,对房产管理不尽责。这些出租的房屋有可能因设计、承租人改造或房屋本身老化等原因,在使用中出现安全隐患造成房客煤气中毒、触电、火灾等人身伤害事故,从而导致房东被判承担赔偿责任,严重的甚至受到处罚或刑罚。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根据法律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出租人就一定要证明自己已尽到对房屋安全足够管理义务,否则就要在疏于管理的责任范围内对损害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房东在出租房屋时,首先要签订正规的房屋租赁合同并交纳相应税费,签订房屋出租安全协议。同时,也应该从适用、适住角度,保证房屋符合安全居住标准,不能存在安全隐患,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房东对房屋设施负有维修责任,应保证房屋设施正常、安全使用。如果因租赁物的安全隐患导致租客的人身、财产损失,房东将承担赔偿责任,严重的也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记者徐敏 通讯员张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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