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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下场1人被判死缓2人被判无期11人被判有期

济南日报 2014-01-08 18:26 大字

1月7日,济南中院对两起制售地沟油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朱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告人于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其中一起案件的掺假“豆油”销售金额超过2.8亿元,是迄今为止全国销售额最高的一案。

案件一:掺假“豆油”流向多家制药企业

还记得“中国首例特大地沟油全环节案件”吗?1月7日,从格林公司进货的“大买家”在济南中院接受宣判。千门商贸、大中粮油两家注册公司,销售掺假“豆油”金额超过2.8亿元,涉案销售金额全国最高。

2006年9月,被告人于某某、邢某某共同注册成立了个人独资企业千门商贸中心,从事粮油销售等业务。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于某某、邢某某自发达公司、格林公司等企业低价购进以“泔水油”为原料生产的“地沟油”,按比例掺入四级豆油中,销售给多家制药企业。

为避免引起他人对千门商贸独家长期向制药企业供货的注意,于某某、邢某某于2009年10月以于某某的妻子张某为法定代表人,注册成立了大中粮油有限公司,采取同样手段与千门商贸交替向制药企业销售勾兑后的“豆油”。自2007年9月至2011年7月,两公司共计销售“豆油”32628.38吨,销售金额超过2.8亿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于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邢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于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案件二:用“泔水油”生产“地沟油”

千门商贸中心、大中粮油有限公司的“地沟油”进货名单上,除了格林公司,另外一家发达公司的名字也频频出现。当日,法院也宣判了此案结果。

2001年3月,被告人朱某峰、朱某清、朱某波兄弟3人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了平阴县某村油厂。2005年,厂子转向“泔水油”的回收再加工业务。2007年3月,3人在油厂原址注册成立了兴财油厂。2009年3月,3人出资以朱某清的连襟杜某强为法定代表人,注册成立发达公司。自2006年起,他们先后从山东、北京、江苏、新疆等地大量收购“泔水油”、白土等原料,生产“地沟油”,销售给包括千门商贸中心、大中粮油有限公司在内的17家食用油经营户,销售金额共计5241万余元。

朱某峰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朱某清分管业务员,并负责原材料的采购和产品的推销,朱某波负责产品的销售和公司财务。 (本报记者 刘晓群)

法院判决

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朱某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朱某清、被告人朱某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杜某强等7名被告人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也被判处5年到15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万元到200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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