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公益性捐赠要认清税前扣除山东51家社会团体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济南日报 2013-11-04 12:17 大字

本报11月3日讯(记者 盖幸福)近期,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局联合下发《关于确认山东省教育基金会等单位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确认51家公益性基金会和慈善组织为2013年度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等有关规定,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山东省教育基金会等51家单位(名单附后)具有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与去年相比,本年度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单位组织变化较大。数量也从2012年年度的58家降至51家。其中,山东经济学院教育基金会因高校合并更名为山东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

2012年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13家单位,2013年度不再具备该资格。分别为:山东外事翻译职业学院教育基金会、曲阜师范大学孔子教育基金会、青岛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潍坊市慈善总会、泰安市教育基金会、日照市慈善总会、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助学基金会、青岛市华泰公益基金会、泰安市创业促进会、聊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山东省胜利石油工程技术创新基金会、菏泽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山东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今年新增的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单位有6家,分别为山东省友芳公益基金会、烟台市慈善总会、济南历下慈善总会、济南市天桥慈善总会、安丘市慈善总会、平阴县慈善总会。

据悉,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允许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一定比例在税前扣除,主要是为了鼓励企业支持社会公益事业,促进我国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新闻推荐

明年两成村(社区)达到示范标准平阴欲领跑“美丽乡村”

作者:王宝静周历本报11月13日讯(记者 王宝静 周历 通讯员赵正华 赵军)平阴县美丽乡村建设暨“下基层、解难题、办实事”动员大会昨天召开,记者获悉,今明两年平阴全县将有20%的村(社区)达到示范...

平阴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平阴县这个家。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