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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护住院母亲摔成九级伤残法院判决医院给予部分赔偿

济南日报 2013-11-25 11:50 大字

作者:刘晓群

本报讯(记者 刘晓群 通讯员 张兴)

母亲住院治疗,儿子陪床照顾,岂料儿子因医院地面湿滑而摔倒,构成伤残,双方协商不成,儿子起诉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平阴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医院支付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19321元。

今年4月18日,平阴居民张建因母亲生病,在平阴县某医院进行治疗,一直陪护在侧。4月25日早上7时许,张建出去买早饭回来,因医院的楼道被清洁工用拖把拖过,比较湿滑,一不小心摔倒导致右前臂骨折受伤。后经鉴定,张建的损伤为九级伤残。该纠纷经双方协商未果,张建遂起诉至法院主张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在医院护理患者的患者家属或陪护人员也应是医疗服务合同中的患方人员,医方对当事人在医院接受治疗的过程中,应对病人及其家属的人身、财产等安全提供安全保护的义务,即应当尽到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的医院应对其医疗的硬件设施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以让张建能安全地享受医疗服务,但由于医方的地面湿滑,因此导致张建摔倒受伤,故对于张建的损失,医方应予部分赔偿。张建在医院处看护病人,在医院的楼道内摔伤并且其伤构成九级伤残,事实清楚。虽然医院辩称楼道不湿滑,但并没有提交其他充分的证据予以反驳,故医院的理由不予采信。张建摔倒受伤并受到损失,故张建要求医院赔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应予支持。对于张建摔倒受伤,主要还是其自身的原因,故张建对其自身的损失应承担主要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他有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法院判决医院支付张建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193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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