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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单的黑白交易消费者信息明码标价售卖 转手环节众多 企业监管缺失

济南日报 2013-09-12 19:01 大字

作者:张帅)

近日,一则关于快递行业暗地出售快递单的消息引发热衷网购的消费者对自身信息安全的担忧,联想到不久前有不法分子盗取快递单信息入市抢劫杀害女白领、假冒快递员调换包裹骗取钱财等骇人听闻的事件,更是让人胆战心惊。熟悉快递业务的人们都清楚,每张快递单上写有快递收件人的家庭地址、电话号码、真实姓名以及快递单号等信息,就是这样一张张必须确保信息安全的快递单,现实中却被人无数次转手出卖,甚至“明码标价”售卖。更加可怕的是,这种行为已在网络上形成规模和气候,成为行业监管的“灰色地带”,若不加以整治,势必严重威胁消费者的信息安全,并损害整个快递行业的信誉与发展。

1条快递信息卖2元

日前,一位长期从事淘宝生意的卖家向记者透露,一些淘宝商家现在热衷购买快递单号,将快递单号输入淘宝系统,就可以伪造出真实买家的良好评论记录,以“炮制”高信誉。好评越多,淘宝卖家的信誉就越高,越能吸引更多消费者前来购买商品。

互联网是获取快递单号的主要方式。记者在这位卖家的指引下,在搜索引擎中输入“出售快递单号”几个关键字,立即获得上万条相关信息,包括“真实快递单号生成器”、出售快递单号论坛、真实快递单号网站等诸多信息。

一家名为“信誉托管”的网站公然标出“代刷信誉,出售最新快递单号”。记者首先注册了一个用户名,然后登录,并与QQ客服进行攀谈。攀谈过程中,记者得知该网站出售由北京、上海等地向全国各地派发的订单号,每条2元钱,50元起售,“都是最新订单,趁着快递公司还没扫描,先把快递单号卖给你”。购买者按照客服规定向支付宝账户打款后,客服就会将快递单号发送给购买者。

此外,使用网上各色快递单号生成器也能很轻易获取快递单号。记者在网上随机搜索并下载了一个叫做“新快递单号大师”的软件。用户可自主选择圆通或者中通两个快递公司,还可以搜索快递派发时间、收件和发件地点。记者尝试选择圆通公司,时间范围设定为2013年1月到9月,收件目的地设定为济南市。点击“刷新”按钮后,便得到5条结果,其中最新的三条分别显示着今年7月22日分别到达济南平阴县、天桥区和北园路等三个地点。

淘宝卖家王女士透露,有些卖家还会在QQ群里互相分享各自买家的信息,包括快递单号、具体到门牌号的收件地址供其他卖家刷信誉。近日,记者在收取快递时也向部分快递公司派送员暗示,是否可以购买快递单号。送件员开始都会闪烁其词,但当得知记者是淘宝卖家后,很多快递员都改口表示可以提供快递单号。

快递单层层转手留隐患

一位不愿具名的物流业内人士透露,快递单从扫描到派送需要经过多个环节,任一环节都可能造成信息泄露。快件从发货客户手中发出后,需要经过收件快递员、仓库管理员到达分流站,随后分流站的工作人员再将包裹送至发货所在地中转站场,中转站场工作人员再将快件送至收件所在地的中转站场,通过层层传递,最后才到达收货人手中。其中涉及发货客户、快递公司扫描人员、快递公司派件人员,最后是收件客户,一张快递单号会暴露在流通链条上的所有人面前。

该人士还表示,快递企业信息处理不慎以及电商网站系统也有可能成为信息泄露的源头。很多公司规定,旧面单会在营业点内保留一年,以备用户查询,随后由快递总公司回收,在监管部门监督下统一销毁。所谓百密一疏,一些营业点还是存在将面单随意丢弃或者卖给回收方的情况。此外,快递公司或者电商信息系统也有可能遭遇黑客入侵,被盗取大量快递单号。

虽然快递单号售卖猖獗,但不少快递公司负责人也公开表示,尽管公司规定严禁泄露信息,但对于信息的监管却有心无力。据了解,目前我国的民营快递企业大都依靠加盟商来扩大规模,总部对加盟商的管理只能起到指导作用,控制力相对较弱。不少快递公司工作人员也为消费者支招,为保障自身安全,收货地址不要写居住地,可寄至公司等公共场所,联系方式也可以不留手机而留公司的固话等等。

消费者信息泄露如何追责

关于消费者信息泄露的问题,济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先生表示,根据泄露原因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况,尽管每一种情况的法律界定不尽相同,但是消费者均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快递信息安全。

一是卖家出于某种利益关系故意或者过失泄露消费者信息。消费者可以根据合同法或者侵权责任法追究其违约或侵权责任。因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的重要原则,其中就包括了消费者的安全。这里的安全很广泛,包括身体、健康、防损、隐私、告知等义务。

二是快递公司出卖消费者信息。因为消费者通常是和卖方签订买卖合同,规定由卖方送货,卖方再和快递公司签订运输合同,所以消费者和快递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当发生纠纷时,消费者只能起诉快递公司侵权。不过消费者也可以起诉卖家违约,没有保管好客户的信息,卖家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快递公司追偿损失。

三是消费者自身导致信息泄露。此种情况,只要是未经本人许可将信息用于不当的盈利性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都应当认定为侵权。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法律中都有详细记录。 (本报记者 张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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