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路段上汽车撞死人平阴一男子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
商报济南消息(通讯员李明君曹宁记者崔艳红)汽车司机在公路上行车撞死人,法院会以交通肇事罪论处,而家住济南的王某驾驶私家车前往梁山看望岳父,因路况不熟,进入尚在封闭期间的220国道拓宽改线路段,不料将一个骑电动车的妇女撞死。近日,平阴县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12年8月26日,王某驾车前往梁山县看望岳父。沿220国道途经平阴路段时,王某因不熟悉路况,进入220国道拓宽改线路段行驶。当时该路段尚未通车,并在路口设有“前方施工,车辆绕行”标识。王某进入该路段后,经询问村民得知可以通往梁山县,因此决定不再绕行。道路加宽,又没有车辆行驶,王某的车速一直保持在80公里以上。当行驶到某村附近时,王某发现前方有个老太太骑电动车想穿过马路,便鸣笛警告,但由于认为老太太会躲避而没有减速。结果汽车将人和电动车撞飞,老太太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主动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事故发生地是否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是判断一起交通事故是交通肇事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要依据。由于王某行驶的路段尚未开通,因此道路不具有开放性和人员不确定性,因此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王某在此路段驾驶机动车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过于自信能够避免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考虑到王某自首情节及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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