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娶小三,男子骗妻“离婚躲债”因购房、躲债等而假离婚的事频频上演,律师称道德风险难规避
作者:陈彤彤
□本报记者 陈彤彤
原以为丈夫是为了躲债,才办理“假离婚”;不料最终弄假成真,亲手为小三做了“嫁衣裳”。如今追悔莫及的女子将前夫告到法院,想挽回婚姻,但为时已晚。
记者了解到,如今因购房、躲债等非正常原因选择“假离婚”的夫妇并非个案,因此造成的纠纷也显露不少。法律人士介绍,一旦婚姻“破裂”被法院认可,便不存在市民口中所说的“假离婚”,即为真离婚;从婚姻层面上,已无挽回的余地,其最终承受道德风险的可能也非常大。
【设下圈套】
丈夫明为躲债离婚,暗为小三铺路
2005年8月,郭某与张某结婚,次年张某生育一女孩。为了增加家庭收入,郭某开始经商,然而由于缺少经验,郭某的生意亏得一塌糊涂。
2008年,郭某为了躲债跑到上海去打工。第二年秋天回家后,与妻子商量办假离婚,声称是为了躲避债主上门向妻子讨债。张某不知郭某是在设圈套,内心感觉郭某全是为了她和女儿着想,于是很顺从地与丈夫办了离婚手续。
令张某没想到的是,此后郭某不但不再回济南,甚至连家中拨打的电话也一并不接了。近日,感觉实在不对头的张某,干脆到上海寻找郭某。到了上海后,张某才发现郭某早已与另一女子结婚。随后,张某发现了更惊人的事实,郭某早在没离婚之前,就与该女子住在了一起,返回家中离婚,也只是为了给小三“上位”铺路。
张某返回济南后,将郭某告到了法院,认为郭某设置圈套假离婚,因此给自己造成了损失;同时,郭某离婚后一直欺骗张某,并未支付抚养费,这笔费用也要讨回。
平阴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郭某在办离婚手续时,均为具备完全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在程序上也没有不合法的细节,其离婚的结果已经确定,无法再进行救济。但郭某在离婚后一直拒付孩子的抚养费,违反了法律规定,判决郭某需每月支付抚养费,到孩子成年为止,其起始日期则按照二人离婚的日期,为2009年1月。
【并非个案】
为躲债、为购房,“假离婚”频上演
张某介绍,自己当时认为“假离婚”只是走走程序,没想到弄假成真;原本自己是想钻法律的空子,但没想到,最终吃到了法律的苦果。类似张某的遭遇并非个案,市民口中所谓的“假离婚”,其目的有的为了躲债,有的还为了购房。
在现行的限购令之下,一个家庭只能拥有两套住房。为此,有济南夫妻就打起了自己的精明“小算盘”,夫妻商议假离婚后,各自拥有一套住房;而后,再由一方购买三套房,完全可以突破限购。而在实际操作中,也有夫妻借此成功购得三套房,甚至四套房。但这种“假离婚”也存在风险性,有的夫妻虽然在“假离婚”前,约定购房后即复婚;但只要一方想法改变,婚姻就走到了尽头,复婚约定也成了泡影。
【律师解析】
法律上根本不存在“假离婚”
市民口中所谓的“假离婚”,司法上到底是如何认定的?记者就此咨询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金一,他介绍,在法律上根本不存在“假离婚”之说,离婚只要程序合法,就被认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一旦离婚,除非双方自愿复婚,否则法律上根本没有救济的可能性。
“假离婚”中受害一方,倘若在离婚时并未进行财产分割,还可要求重新划分财产,从债权债务关系上,对双方未完成的经济问题要求进行救济。此时已经把曾经的夫妻关系看成一种合同约定,完全谈不上感情约定。对于有子女的夫妻,其抚养费问题也会纳入考虑。
借助“假离婚”,小三能否成功上位?赵金一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表示,小三想借助“假离婚”上位,也并非能全部成功,“没有办理合法的婚姻手续,就仍是非法同居。”在现行的法律实践中,小三认为自身权益受损,要求赔偿的案件也有出现,但根本不会被法院所受理,除非出现财务纠纷才可形成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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