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起了矛盾勿冲动,心平气和解纷争

济南时报 2011-01-26 06:01 大字

作者:刘云

□本报记者刘云 通讯员李明君 贺涛 赵建华

春节临近也是矛盾纠纷多发的时期。当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如果冲动行事,很可能弄巧成拙。最近判决的几起案件足以给人们警示。

非法拘禁讨债债主被判了刑

案例:2009年12月的一天,山东临沭县人徐某伙同宋某等四人到平阴县向周某索要欠款。当他们在大街上遇到周某后,便强行将周某拉至临沭一宾馆派人监视起来。次日,徐某又带周某多次转换地点。待周某与家人取得联系,并将80000元存入徐某指定的账户后,徐某才于三天后准许周某离开临沭。2010年9月,徐某被平阴县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徐某退还周某50000元,平阴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点评:生活中欠债不还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人不相信法律,或者认为通过法院维权程序复杂,速度太慢,于是便采取极端的非法拘禁的方式,将债务人软禁起来,让其家属拿钱换人。这种做法剥夺了他人人身自由,已构成了犯罪。

不堪骚扰自行解决锒铛入狱悔已迟

案例:马某在平阴县城开有一家综合商店。2009年8月的一天下午,刘某手持铁盆,在商店门口焚烧火纸,马某见状与妻子一同将刘某拽入商店内,用绳子将刘某捆绑,并用木板殴打。当日10时许,马某将刘某装入麻袋,用三轮车将其抛至东阿县某地公路边。次日,刘某被家人找回,经医院诊断,刘某左胫骨开放性骨折构成轻伤。案发后,马某赔偿刘某经济损失4000元。后经检查证实,刘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平阴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二年。

法官点评:自己的权利受到他人的侵害,本身就是受害者,但是受害者维护自己的权益也不能超越法律的限度。

受气约人去打架赔钱还要被判刑

案例:2009年4月的一天,某乳业销售公司业务员杜某与经销商刘某的弟弟发生纠纷。杜某将此事告诉了连襟赵某,赵某约集了杨某等三人。下午,杜某等人赶至刘某的仓库内协商此事,其间发生口角。杜某等人对王某、展某、刘某的弟弟等人拳打脚踢,展某构成轻伤。案发后,杜某等人赔偿展某22000元。法院对杜某、赵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官点评:生活中与人发生摩擦,不应该拳脚相加,而是应该积极想办法解决问题。依靠自己的能力实在无法解决问题时,要及时报请政法机关处理。

非法侵入住宅引出一场官司

案例:2009年10月的一天,张某之妻杨某驾驶摩托车将姚某的女儿撞伤。姚家找张某协商,但一直没有达成协议。2010年5月20日,姚某约集十余名家人,到张某家索要赔偿。因张家大门紧闭,双方隔墙对骂。后姚某几个家人用水泥檩条撞开张家的大门,冲入张家,与张某及家人厮打,后被及时赶到的110民警制止。经法医鉴定,张某被打成轻微伤。案发后,姚某赔偿张某10000元。法院判决姚某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官点评:本来出了交通事故可以依法予以解决,然而有些人却仰仗人多势众,企图以武力解决问题,最后可能就会形成弄巧成拙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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