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启用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集中监管仓
本报4月7日讯(记者 刘芳)今天,记者从济南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了解到,济南市确定自2022年4月7日起,启用济南市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集中监管仓(以下简称集中监管仓),4月10日起,启用机场集中监管仓。凡进入济南域内的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未在省内其他地市进过集中监管仓的(未取得《山东省××市进口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必须进入集中监管仓,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确保“应入尽入”。市集中监管仓地址为济南市零点立交东北侧(山东盖世农贸有限公司盖世农贸园区编号6-075仓库),咨询预约电话:0531-55661901、053155661501;机场集中监管仓地址为济南国际机场,预约联系电话:0531-82082568。
货主应在货物到达集中监管仓前24小时,使用“山东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管理系统”(http://117.73.254.122:8099/)进行报备预约,如实填报集装箱号、进口货物的品名、来源国家(或地区)、数量、入仓地点、入仓时间等信息和进口货物通关单等凭证。入仓时要现场提供进口货物通关单(检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明、核酸检测证明,经比对信息无误后办理入仓手续。
对不能提供消毒证明的,按照相关技术指南进行消毒。不适宜消毒且不能提供检测合格证明的,按照要求对货物进行核酸抽样检测。核酸检测阴性的,办理登记入仓手续;核酸检测阳性的,放置专门存放区临时封存,按照涉疫货物应急处置相关工作规程处置。
货物入仓后在仓储区进行静置,静置期不少于10天,静置期满后,集中监管仓统一组织核酸抽样检测(已做过核酸检测且结果为阴性的,不再重复检测),该批次货物取得阴性报告,集中监管仓出具《济南市进口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并在“山东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管理系统”录入后,方可出仓。该证明与货物同行,留存备查。没有《山东省××市进口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的进口集装箱货物,一律不得进入济南域内生产、销售、使用。
司机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接触进口集装箱货物并做好个人防护。严格落实人货分离。车辆进出时,司机和随车人员应服从集中监管仓的管理,不得随意下车走动。进口集装箱货物在集中监管仓的搬运、核酸检测、消毒等费用由货主承担。
市内生产、销售、使用进口非冷链货物的单位和企业,必须注册使用“山东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管理系统”,必须查验、留存《山东省××市进口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货物通关单(检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明、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材料。
生产、销售、使用单位要对进口集装箱货物涉及的运输车辆、司机的信息全部登记在册,实现全程可追溯。对不按要求入仓静置、不如实申报进口货物信息、不提前24小时报备、不对进口集装箱货物进行预防性消毒、装货作业前不对空集装箱预防性消毒、不按照有关消毒技术规范开展作业起不到消毒效果、不对进口集装箱货物运输工具消毒、核酸检测机构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明(出仓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等“九不”行为,省指挥部按相关文件规定处理;致使疫情传播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口货物较多的大型加工、销售企业,以及进口货物存放有特殊条件或资质要求的企业,可以申请设立企业监管仓,符合条件并经市政府批准后设立。即日起,已经在库的进口集装箱货物,在全面消毒并取得货物消毒证明、核酸检测证明,静置10天期满后,方可用于生产、销售和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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