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网络交易合同行为济南市划定“六条红线”
本报3月1日讯(记者 卢虹)近日,市市场监管局向企业发布规范网络交易合同行为提醒告诫书,就六个方面的行为作出提醒告诫。
据了解,为了规范网络交易合同行为,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障网络交易主体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网络交易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网络交易合同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网络交易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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