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拟出新规破解城市停车难题专用地下停车库每泊位最高奖补2.4万元

济南日报 2021-11-03 11:49 大字

破解城市停车难,关键是补齐短板,有效增加停车位供给。近日,《济南市鼓励和推进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从规划、审批、建设、奖补、运营等环节齐发力,加快补齐城市停车供给短板。其中,新规拟允许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申请投资运营公共停车设施,专用地下停车库每泊位补助费用拟提高到2.4万元。

征求意见稿从停车供给端发力,提出住建主管部门应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会同相关部门及区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立公共停车设施建设三年滚动项目库,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审批实行市、区两级管理,容缺受理,一次办成。项目获批后,建设单位可按照“拿地即开工”模式办理立项、规划、用地、图审、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及施工许可等手续。

已建成的开放式老旧小区,其停车设施建设方案应征得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开放式老旧小区和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独立对外公共停车设施项目的,分类型精简审批手续,并由各区联席会议进行公示。其中,建设机械式停车库项目的,可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用地、环评、施工许可等手续;建设停车库项目的,可不实施用地审查,不调整原审批规划;建设停车场项目的,经区联席会议审批并取得《审查意见书》后,即可开工建设。

公共停车设施验收备案后20日内,建设单位应到所在辖区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将项目纳入全市停车平台统一管理。

为鼓励社会主体积极参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社会公共停车场新建、改建和运营,征求意见稿提出,机关、企事业单位、开放式老旧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可以引入企业投资建设停车设施,参与老旧小区建设停车设施的投资企业为建设主体。无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的,可由当地居委会组织实施。

与2019年济南出台的《济南市鼓励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若干规定》相比,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拟降低停车设施建设运营主体、投资规模等准入标准,允许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申请投资运营公共停车设施。同时,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积极拓展配套服务功能,在不减少车位的前提下,拟允许停车设施配建一定比例的洗车点、便利店等便民设施,提升项目综合收益能力。

在符合城市停车规划前提下,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建公共停车场的,可不改变现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公共停车设施项目符合产权办理条件的,可整体办理不动产登记。

奖补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市区投融资平台公司、各类企事业单位及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规模在30个(含)以上泊位并纳入济南市停车平台统一管理的公共停车设施项目给予资金补助。规划配套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则不享受奖补资金。

具体而言,奖补资金总额原则上按照建安总额(不含土地使用成本)的30%确定,《济南市鼓励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若干规定》这一比例则是不超过25%。

其中,专用地下停车库每泊位补助从现行的2万元拟提高到2.4万元。属于地上立体停车设施的,多层停车库每泊位补助从1.5万元拟提高到1.8万元;升降横移、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库每泊位补助从0.6万元拟提高到0.7万元;垂直升降(塔式)、巷道堆垛、平面移动式、垂直循环、水平循环、多层循环类机械式停车库每泊位补助从1.2万元拟提高到1.4万元。地面及建筑物楼顶停车设施,对地面及利用地上建筑物楼顶设置露天停车场且使用2年以上的,每泊位拟补助2400元,补助标准提高了400元。 (本报记者谷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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