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 知 函

山东法制报 2021-10-22 13:57 大字

借款人(质押人)济南金诺辉商贸有限公司,保证人魏翠兰从2013年11月14 日始,借款人以麻醉机四台做质押在我公司借款 100 万元至今末还,截止到2015年12月22日息、费及保管费63.67万元未还分文,并经我公司多次催收未曾归还欠款并经多方努力至今未能联系到借款人及保证人。

根据2013年聚鑫典当借字-1101号借款合同,质押合同和保证合同:2014年聚鑫借字第06 号借款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之约定:现典当期限已满,质押权人有权予以处置质押财产,限你公司和保证人魏翠兰在2021年10月31日前还清上述借款本金和息费等。逾期借款人、保证人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置:

一.由于质押设备质押时就缺少零部件不具有使用功能至使该设备大幅贬值,质押的四台麻醉机只能以无底价卖出归还借款本金和息费及其他费用,不足以还清部分继续追究借款人,保证人的还款责任直至还清所有款项。

二.把债权质押权一并转让给第三方。

特此告知。

债权人:济南市聚鑫典当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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