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大棚内割芹菜中毒,雇主棚主各担责

山东法制报 2021-10-22 14:08 大字

为抗寒烧煤给大棚增温,因怕冻伤蔬菜,未采取通风措施即派工人进棚抢收蔬菜,致使四名工人一氧化碳中毒。近日,济南商河法院对这起追偿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令雇主和大棚所有人各担责50% 。

今年1月9日,雇主张某雇佣四名割菜工到王某的蔬菜大棚割芹菜。当时正值一年中最寒冷的三九时节,大棚所有人王某在大棚内点煤炉或燃放增温块。雇主张某为确保蔬菜及早上市,指示四名割菜工于上午 6时许到达王某的蔬菜大棚。

王某怕自家蔬菜被冻伤,未采取通风措施即让四名割菜工进入大棚开始割菜。王某于 7点左右到大棚给雇工送毛巾,8点左右到大棚给雇工送饭均未采取通风措施。 10时许,割菜工感到身体不适,给雇主张某打电话说明情况,雇主张某未及时指示割菜工停止割菜并到大棚外通风透气。后雇主张某来到大棚现场,其仍未让割菜工停止割菜,组织割菜工到大棚外通风透气。 11时许,四名割菜工头晕、恶心得厉害,无法继续坚持割菜,纷纷走出大棚,一出大棚门口就晕倒在地,被雇主张某紧急送往医院抢救。经医疗确认,四名割菜工均系一氧化碳中毒。幸亏抢救及时,积极接受治疗,四人才脱离危险,逐渐康复。 四人的治疗共花费 62480元,该62480元已由雇主张某向四名割菜工先行支付。

后雇主张某将大棚所有人王某告上法庭,张某称:根据法律规定,提供劳务者遭受损害,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侵权责任者追偿。因张某已向割菜工给予了补偿,故依法向被告王某追偿,让王某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原告张某向本案四名割菜工支付损害赔偿后,向导致损害发生的被告王某追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张某违反冬季大棚蔬菜采摘规律,过早组织割菜工割菜,割菜工感到身体不适向其说明情况后,其作为雇主未让割菜工停止割菜,未及时组织割菜工到大棚外通风透气,客观上加重了四名割菜工一氧化碳中毒的程度,亦应对其所受损害负有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对本案四名割菜工所受损害均负有责任,但责任比例难以确定,故认定原告张某、被告王某分别对四名割菜工所受损害承担50% 的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向张某支付赔偿款 31240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陈宜森高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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