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督促当事人领取机动车的公告

济南日报 2021-03-05 11:44 大字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现将以下被依法扣留的机动车(清单详见http://jnga.jinan.gov.cn)进行公告,请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携带本人和车辆有效证件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所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领取车辆手续。逾期无人认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按无主财物处理。

特此公告。

济南市公安局二○二一年三月五日

新闻推荐

防范脑血管意外是个社会性问题

“春节放假7天,17名危重患者住进我们神经外科,13名患者紧急手术,至今仍在恢复中。”2月20日,济南市中心医院神经外科主任...

济南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济南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