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敲诈勒索 济南中院对刘海等3人恶势力案作出二审宣判
12月7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刘海等3人恶势力案作出二审宣判。
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刘海、刘洋、刘文戈非法高利放贷后,通过暴力、威胁、辱骂、滋扰、纠缠等手段向被害人或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进行追债,采用进入他人家中摔坏、强行拿走物品,持喇叭叫骂滋扰,在路边逼停、砸毁他人车辆等具体方式,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并随意对他人进行殴打,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海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对被告人刘洋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对被告人刘文戈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宣判后,刘海等3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时报记者陈彤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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