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管综处罚字(2020)第23号)

济南日报 2020-10-16 11:45 大字

当事人:张吉明

联系电话:18764117187

地址:历城区柳埠镇刘家村21号身份证:370121196107265111

经查实,你在济南市南部山区柳埠街道办事处李家庄北村以建设越冬大棚为名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建筑用砂)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有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证据单等为证。本机关已于2020年4月30日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属“严重”裁量阶次。本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济南管综处告字(2020)第23号),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你承认违法事实,没有陈述申辩意见,放弃听证权利。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你没收采出118.1立方米的矿产资源(建筑用砂)及罚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因多次联系你本人未果,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局(地址:济南市南部山区锦绣川水库大坝东200米路南)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请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及《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济南市区内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济南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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