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送达《催告书》公告
冯媛媛,徐国明(已故)、徐燕、徐涛:
本机关作出的《槐荫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补偿决定书》,具体详见附件《催告书明细》)已向你送达,但你尚未履行《补偿决定书》内容,且在六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现法定期间已届满。鉴于该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本机关提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上述《补偿决定书》,前往槐荫区经十一路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址:济南市槐荫区丁字山路12号济南强生客车出租有限公司院内)与槐荫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手续,将房屋腾空搬迁,并移交槐荫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拆除。
因无法直接送达,现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催告书》。请你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槐荫区经十一路棚户区改造项目部征收工作组(地址:济南市槐荫区丁字山路12号济南强生客车出租有限公司院内,4组,联系电话:13553170015;8组,联系电话:13553190023)领取《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你对此催告有异议,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三十六条规定,自收到本催告之日起三日内至征收工作组(地址、电话同上)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你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特此公告
附件:《催告书明细》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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