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公平公正营商环境 济南法院“法官解读民法典”系列报道④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为培育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对保护知识产权会带来哪些不一样的变化呢?本期《法官解读民法典》栏目,邀请济南中院民三庭法官庄辛晓为我们解读民法典中有关知识产权的相关内容。
什么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相对于物权来说有何特征?
庄辛晓:知识产权是人们依法对自己的特定智力成果、商誉和其他特定相关客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民法典第123条按照所保护客体的不同,列举规定了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具体有: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其他。
知识产权相对于物权具有以下几个比较典型的特征:
客体具有非物质性。物权所保护的对象是物,而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对象是具有非物质性的作品、发明创造和商誉等。
专有性。对于知识产权的客体,只有在经过知识产权人许可或者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他人才能以特定的方式加以利用,否则,就构成侵权。
地域性。除非有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的特别规定,否则,知识产权的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时间性。多数知识产权的保护期是有限的,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就进入公共领域,可以为公众自由使用。
请结合具体案例来介绍一下,作为社会公众,应如何提高自己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
庄辛晓:这个案件案情并不复杂,但和大家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我们审理的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某超市业主侵害商标权案,红双喜公司是第1232279号“红双喜”文字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商标在体育用品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该超市销售的乒乓球拍与红双喜公司的正品存在明显差异,属于假冒红双喜注册商标的产品。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同样构成商标侵权,该超市在采购涉案球拍时,没有查验供货商的主体资料和相关经营手续是否齐全,没有证据证明所销售产品的合法来源,不符合免除侵权赔偿责任的法定条件,遂判决该超市停止侵权并赔偿红双喜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应该说,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和竞争活力,我国一直注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民法典第1185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刚才提到的这个案例,提示广大的终端消费品零售业者首先要诚实守信经营,不能知假售假,还要本着对消费者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查验或审查供货商的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保留好相关进货单据,这样一旦涉及到知识产权纠纷时,可以作为合法来源抗辩的证据,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老百姓日常生活中应尽量到信誉良好的正规场所购买商品,多了解自己惯常消费的商品的商标、包装装潢、生产厂家等信息,购买时仔细核验一下这些相关内容,以防止买到假冒伪劣产品,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本报记者侯月通讯员周文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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