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下自行车 一审领刑两年

山东法制报 2020-07-14 16:37 大字

为发泄对前女友的不满,翟某某将女友放置于走廊内的一辆折叠自行车从10楼阳台扔至楼下小区公共道路上。7月13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高空抛物”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翟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经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翟某某为发泄对前女友宋某的不满,步行至济南市历下区洪山路某居民小区宋某家门口,将宋某摆放在家门口的鞋架等物品无故砸坏,将宋某放置于走廊内的一辆TERN 牌变速折叠自行车从10楼阳台扔至该单元门前小区公共道路上。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翟某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被告人翟某某系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翟某某二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翟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被告人已签字具结,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证人宋某、王某某的陈述,监控录像,辨认笔录及照片,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历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翟某某故意从高空抛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翟某某系自首、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翟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故意从高空抛物,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被告人在应意识到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下,故意为之,说明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大,故不宜适用缓刑。被告人翟某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依照我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刘科王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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