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主动上报房客信息济南又一房东被处罚

济南时报 2020-03-21 13:46 大字

3月18日,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处罚一名不落实租房管理主体责任,未登记报备租房信息的违法行为人,开出疫情防控期间出租房安全管理首张罚单。

3月16日,南山公安分局高而派出所民警在例行登记检查时,发现一名黑龙江籍流动人口高某(女,32岁)在辖区汤家村租住。经核实,高某自3月9日在汤家村租住后,未向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房屋出租人刘某(女,48岁,济南市人)未落实出租管理主体责任,未将流动人口情况向所属派出所报告,未签订治安责任书,存在严重防疫安全隐患。

根据《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3月18日,南山公安分局给予房东刘某200元行政处罚,责令租客高某限期办理居住登记。

派出所民警提醒: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

(新时报记者谢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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