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生活垃圾分类征求意见稿公布 按国标四分类违规个人最高罚款200元
2020年1月,济南垃圾分类“宣教课”走进某社区日前,《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内容,济南市生活垃圾将采取国标四分类,即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方案同时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未达到标准且拒不改正的,收运单位可以拒绝接收。根据方案,居民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且拒不改正的,将会被处以最高200元的罚款。山东商报·速豹新闻记者王颂博
采用四分法
根据征求意见稿,济南市生活垃圾分为四类。有害垃圾,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厨余垃圾,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垃圾,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产生的易腐性垃圾等有机垃圾等;其他垃圾,指除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之外的所有生活垃圾的总称。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住宅小区和农村居民点均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公共场所则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
不分类不收运《条例》还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的未达标拒收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单位发现责任区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该区域管理责任人按照分类管理规定改正;管理责任人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报告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处理。
违规单位最高可罚五千元
对于违反分类投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条例》将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初次违反分类投放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个人,可以通过参加垃圾分类知识教育培训和考试、担任垃圾分类志愿者等方式,免除相应的行政处罚。
对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单位,如果出现混装混运或出现撒漏等情况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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