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东鑫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序号1234567合计债权人名称
泰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泰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泰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泰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泰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泰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泰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债务人名称
根据2019年12月31日泰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东鑫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泰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将其依法享享有的对下列借款人及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罚息、代垫费用和所有抵押担保权益等)依法转让给山东鑫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债权转让后,山东鑫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为新的债权人,行使债权人一切权利。现泰合资产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东鑫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借款人及各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山东鑫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日起立即向山东鑫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泰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月16日
附:公告清单
单位:万元截止至2019年11月20日借款合同编号
山东正和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润丰合行洛口支行)流借字(2014)年第0505号《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济南农商行天桥支行 )借展字(2017)年第0517号《借款展期协议》
济南正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济南农商行天桥支行)流借字(2017)年第129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济南市历下区聚福林海鲜城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下支行(2015)年第D-021-1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高抵字 2015年D-021-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高保字 2015年第D-02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
济南市历下区聚福林海鲜城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下支行(2015)年第D-021-2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高抵字 2015年D-021-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高保字 2015年第D-02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
济南市历下区聚福林海鲜城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下支行(2015)年第D-021-3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高抵字 2015年D-021-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高保字 2015年第D-02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
济南市历下区聚福林海鲜城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下支行(2015)年第D-021-4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高抵字 2015年D-021-4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高保字 2015年第D-02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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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4067.70860.002226.00145.00319.0044.00258.007919.70
担保人
罗亚东、郭维录、宋执仁、鞠红梅、宋执杰、山东志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人)、恒沣鸿源地产控股有限公司
山东志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人)、贺兆惠、刘海燕、宋执仁、鞠红梅
李秉臣、李沛林、于昭荣、济南历下东外环海鲜酒店(抵押人)
李秉臣、李沛林、于昭荣、济南历下东外环海鲜酒店(抵押人)
李秉臣、李沛林、于昭荣、济南聚福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抵押人)
李秉臣、李沛林、于昭荣、济南聚福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抵押人)
李秉臣、李沛林、于昭荣、济南历下东外环海鲜酒店(抵押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下支行(2015)年第D-021-5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高抵字 2015年D-021-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高保字 2015年第D-02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2019年11月20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山东鑫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泰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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