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路不满10年,无特殊情况不准挖 济南地下管线未来将按计划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道路通车没几年又要挖开埋管子?反反复复,马路难免“伤筋动骨”。这种现象在济南将得到根治。近日,《济南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办法》中提到,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10年,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5年,不得挖路敷设地下管线。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喻雯谷婉宁
明确“管家”职责,建设将有年度计划 《办法》中所说的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含雨水、污水)、中水、燃气、供热、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为了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办法》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具体来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改造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区政府负责区级道路管线的建设管理;管线建设、产权、施工等相关单位按职责做好建设管理工作。此外,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投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
对于目前存在的“马路拉链”以及道路被频繁无序开挖,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地下管线的建设、维修、管理等没有明确的规划和计划。该《办法》有效解决了这一问题。
《办法》规定,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项规定,做好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编制管理工作。济南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和专业管线建设计划,建立地下管线建设滚动项目库,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
地下管线工程应与主体同步建设
建设单位应按照年度计划安排项目建设,哪些情况不能挖掘主体工程敷设地下管线?《办法》做了明确要求:按照年度计划,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主体工程建设单位已经预建沟槽、预埋管道(弱电和通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10年,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5年;已建设综合管廊且管线应入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体工程管理部门、公安交通部门认定不适宜挖掘的其他情形。
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挖城市道路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需报经市政府批准。
另外,为着重解决目前济南市很多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很长时间不能移交,运维缺失、管理不规范的现状,《办法》也给出了解决之道。地下管线接收单位参与验收且验收合格的工程,地下管线接收单位不得无故拒收。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需在20日内完成工程移交手续。
济南市住建局城建处有关人士说,《办法》规定了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申请规划核实,创新性地提出了地下管线接收单位参与工程竣工六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以及完善移交手续、落实责任等内容。
城市新区要建地下综合管廊
地下管线建完后,如何做好运行维护管理?
《办法》指出,地下管线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自主经营或依法转让租赁。济南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情况每年组织1次运维检查,可采取抽查、第三方巡检、组织各产权单位自查自检等方式。
《办法》要求,产权单位要加强城市窨井盖管理,在窨井盖上标明产权单位、窨井用途和行业标志,做到信息可追溯。落实维护管理责任,采用防坠落、防位移、防盗窃等技术手段,避免窨井伤人等事故发生。
与此同时,《办法》指出,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要根据功能需求同步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应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因素,因地制宜、统筹协调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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