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10楼抛掷酒瓶获刑
因不愿下楼扔垃圾,伺机将啤酒瓶、塑料桶等物品直接从窗户抛出,虽未砸到人,但危及公共安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济南市槐荫区检察院提起公诉,11月12 日,槐荫区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高空抛物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今年7月,被告人赵某在收拾其新租住的某小区 10 楼的房间时,因不愿意下楼扔垃圾,于7月17日17 时许、 7月18日2 时、16 时、 17 时许先后伺机将啤酒瓶、塑料桶等物品从房间窗户抛出,分别落至小区休闲广场及楼前行人通道,虽未损伤人员及财物,但危及公共安全。
经过案情分析,办案检察官认为,被告人从10 楼向地面抛掷物品,结合物品自身重量以及所抛掷的高度,到达地面的冲击力足以给人的生命或者财产造成重大损害;抛掷物落地点为休闲广场和行人通道这样的公共场所,随时有人逗留或进出,致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当中,引起居民恐慌,造成了具体的现实的危险,危及公共安全。被告人赵某的行为虽未实际造成人员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但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将该案提起公诉。
办案检察官说:“近年来,城市建设向空中要空间,高楼林立,人们穿梭在高楼大厦之间的城市生活成为常态。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我们每一个人,包括你、我、他,都是潜在的高空抛物的被害人。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希望通过该案,警示人们杜绝高空抛物,引领社会风尚,切实维护我们共同的‘头顶安全’”。
槐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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