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如何使用“戒尺”,教育部拟出台规定 惩戒熊孩子,轻可罚站重可停课

齐鲁晚报 2019-11-23 05:02 大字

教师进行较重惩戒时,可停止或限制学生参加游览、社会实践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本报济南11月22日讯(记者李飞潘世金)22日,教育部对外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明确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教师可以对学生实施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和强制措施。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根据征求意见稿,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和严重惩戒三类惩戒。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支持教师正当行使教育惩戒权,制止有害于学生或者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言行。

一般惩戒指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可以采取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增加运动要求,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等七种方式进行惩戒。

较重惩戒主要内容包括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现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教师经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同意,可以进行承担校内公共服务任务,在学校设置的专门教育场所隔离反省或者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家长到校陪读等方式的惩戒。

严重惩戒指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失范,屡教不改的,或者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或者有欺凌同学、辱骂殴打教师等恶劣情节的,教师应当提请学校采取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带回配合开展教育,改变教育环境或者限期转学等。

另外,还明确了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比如学生携带、使用违规或者违法危险物品,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等。

征求意见稿还详细列出了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教育过程中的六大禁止行为:禁止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禁止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禁止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禁止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禁止因个人情绪或者好恶,恣意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惩戒;禁止其他侵害学生基本权利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征求意见稿特别明确了教师的权责,教师正当实施教育惩戒,因意外或者学生本人因素导致学生身心造成损害的,学校不得据此给予教师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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