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济南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有了“硬杠杠”打通晋升“天花板”报酬比照事业编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管理,提振社区工作者干事创业积极性,济南市民政局等多部门印发《济南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包括保障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打破社区工作者上升“天花板”等多项“干货”。
《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主要包括城市社区“两委”专职成员和由区县统一公开招录的全日制城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办法》要求,行政或事业编制之外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的社区工作者要与市、区县指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街道(镇)签订劳动合同。街道(镇)应为社区工作者建立个人档案,各单位不得随意借调社区工作者,确需借调的,须经街道党工委(镇党委)研究同意,且借调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此次《办法》对保障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等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建立3岗18级社区工作者薪酬体系。区县按照当地街道事业编新入职人员试用期满执行定级工资标准人员平均应发工资的1倍确定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起始标准,并根据事业单位工资普调增资情况同步联动调整。各岗位按照社区工作者的工作年限、受教育程度、相关专业水平等,享受相应等级薪酬,并落实“五险一金”。对获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发放一定标准的职业津贴。此外,社区工作者还享有体检、继续教育、职工带薪年休假等福利待遇。
《办法》进一步打破了社区工作者上升“天花板”,建立了多条职业发展上升通道。《办法》明确,区县补充街道机关公务员时,一般应拿出不少于补充街道机关公务员总数20%的名额,面向城市社区党组织书记考录。对连续任职满6年、表现优秀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可采取考试的方式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市招聘数量原则上每年不少于5人。
(新时报记者赵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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