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薪酬待遇 打通晋升通道社区工作者管理有了“硬杠杠”

济南日报 2019-11-22 11:23 大字

本报11月21日讯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管理,提振社区工作者干事创业积极性,近日,市民政局联合财政、人社、工会、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联合制定了《济南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管理社区工作者队伍。

《办法》对保障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等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建立3岗18级社区工作者薪酬体系。区县按照当地街道事业编新入职人员试用期满执行定级工资标准人员平均应发工资的1倍确定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起始标准,并根据事业单位工资普调增资情况同步联动调整。建立社区工作者岗位与等级相结合的职业体系。各岗位按照社区工作者的工作年限、受教育程度、相关专业水平等,享受相应等级薪酬,并落实“五险一金”。对获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的发放一定标准的职业津贴。此外,社区工作者还享有体检、继续教育、职工带薪年休假等福利待遇。

《办法》进一步打破了社区工作者上升“天花板”,建立了多条职业发展上升通道。《办法》明确,区县补充街道机关公务员时,一般应拿出不少于补充街道机关公务员总数20%的名额,面向城市社区党组织书记考录。对连续任职满6年、表现优秀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可采取考试的方式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市招聘数量原则上每年不少于5人。

《办法》明确要求建立群众满意度占主要权重的社区工作者考核评价机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在年度考核为优秀或合格的情况下,社区工作者年限达到上一等级规定年限的,可从次年1月份起提升1级工资;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度不计算为晋升等级的工作年限。

《办法》还明确了社区工作者激励和退出机制。特别是明确规定“对获得功勋荣誉、国家级表彰奖励、省部级表彰奖励的社区工作者,在本岗位等级范围内分别高定5个、2个、1个等级。”此外,区县还可根据每年一次的社区综合考评结果,对获得优秀等次的社区,给予表扬并发放奖金。《办法》对退出社区工作者队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八种情形作了明确,体现出从严管理和激励关怀相统一。

据悉,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兰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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