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市县两级应设海上搜救中心

大众日报 2019-10-15 09:56 大字

□记者刘一颖报道

本报济南讯《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指出,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全省海上搜寻救助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省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海事、海警、救助打捞等单位以及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为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成员单位。

海上突发事件具有不确定性,为确保搜救工作的上下联动,《条例》明确规定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海上搜救中心,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和海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的规定,共同做好海上搜寻救助工作的责任。

应对海上突发事件时,社会救援力量的协助与支持是不可或缺的资源。《条例》明确规定,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立海上搜寻救助志愿者队伍,鼓励海上搜寻救助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具有海上搜寻救助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参与海上搜寻救助行动。突发事件发生海域附近的船舶、设施获悉遇险求救信息时,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及时开展搜寻救助;现场指挥未指定前,由先期抵达突发事件现场的船舶承担。

应对海上突发事件,还需要做好充分的预防和预警。《条例》指出,海上搜救中心及其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海上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制度,积极做好预防、预警工作;气象、海洋、地震、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及时收集信息,按照国家规定发布专业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通报当地海上搜救中心及其相关成员单位。海上搜救中心收到专业预报、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确定海上风险预警等级,及时发布海上风险预警信息。在搜寻救助过程中,出现可能直接危及救助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或者海上搜救中心可以决定暂时撤离救助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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