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属企业10种情形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本报8月2日讯(记者 刘文忠)市国资委今天公布《济南市市属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10种情形下市属企业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暂行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及其各级权属企业(指市属企业出资的各级控股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市属企业及其权属企业担保行为分为对内担保和对外担保,前者指市属企业与其权属企业或权属企业相互之间的担保行为,后者指市属企业及其权属企业对其他市属企业及其权属企业提供担保的行为。
《暂行办法》规定,市属企业及其权属企业不得向市属企业及其权属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和自然人提供担保。同时,对其他市属企业及其权属企业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对担保事项和被担保人的信用情况、经营状况、偿债能力等相关情况调查掌握,评估风险,存在以下9种情况的,不得提供对外担保:1.被担保人为非法人单位;2.未按规定办理国有产权登记的企业;3.担保事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4.为购买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项目担保;5.被担保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对其偿债能力具有实质不利影响的;6.被担保人已进入改制重组、托管或破产清算等程序的;7.与本企业发生过担保纠纷、其他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8.担保事项涉及的资产存在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等情况;9.其他存在担保风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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