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店房屋性质与承诺不符由谁来管?济南市编办给出解释: 市场监管局负责事中事后监管

齐鲁晚报 2019-08-02 04:55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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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王皇实习生冯蓉

办理营业执照 不需去现场核查

7月28日发生爆炸的餐饮店,是设在商住一体楼的底商,但并未设置专用烟道。此外,记者调查发现,毕家洼小区33号一楼和胜利大街沿街住宅楼的一楼,疑似是住改商或住宅楼直接开设了餐饮店。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有明确禁令,但为何这些餐饮店仍能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呢?

8月1日,济南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解释,2014年进行“先照后证”的改革,取消了办理营业执照的很多前置许可。此外,2014年2月《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规定: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需要到现场进行核查。”上述负责人说。此外,根据2018年6月19日济南市委、市政府引发的《深化“一次办成”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规定,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商事登记申请人就住所(经营场所)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凭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申请登记,不需提交其他证明材料。

如果接到市民投诉 要求经营者补充材料

该负责人解释,承诺制大大提高了办理营业执照的效率,但也可能会出现承诺与实际不符的情况。“不需要提交住改商证明,自己承诺经营场所性质,这可能会出现承诺的是经营用房,实际是住宅楼的情况。”该负责人介绍,上述国发[2014]7号文同时规定要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也就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实际经营场所与承诺或提交的材料不符的,市民投诉了,我们会进行核实,要求他们补充材料。如果承诺的是经营用房实际是住宅,我们会先要求他们提供住改商证明,但无法进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罚则里的处罚。”上述负责人说。

济南市市场监管局餐饮相关处室负责人解释,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赋予的职责,对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在现场核查时,对产生油烟的重餐饮是否发《食品经营许可证》,一般不核查房屋性质、是否非《大气污染防治法》禁止经营餐饮的情况。但根据济南市的要求,会一并登记是否安装了能使用的油烟净化设施。“只要符合了发证的要求,就应该发证,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禁止经营餐饮的场所,我们还存在执法权的问题。”

不符合条件的 发证了也应该撤销

1日下午,济南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研究后表示,“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谁发证谁就要进行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该工作人员说,《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了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的条件,前四条与食品安全相关,但还有一个第五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这就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禁止经营的就不应该发证。”

该工作人员说,第四十七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可以不发证,发证了也应该撤销。”

对于目前机构改革后,证照由济南市或各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发放,事中事后监管由谁负责的问题,该工作人员表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事中事后监管仍应由市场监管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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