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伤残索赔无果,怎么办?法院:社保处先行支付医疗费

山东商报 2019-06-30 10:01 大字

商报济南消息(记者王晓迪通讯员高文倩)未成年人孙某方驾驶摩托车将薛某强撞伤,孙某方父母一方为残疾人,一方在家务农,生活拮据。受害者的高昂医疗费索赔无果,该怎么办?近日,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先行支付医疗费行政诉讼案件。

2017年7月31日,孙某方(事故发生时未成年)驾驶摩托车逆行将薛某强撞伤,构成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薛某强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32万余元,其中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10万元,孙某方父母垫付15500元。孙某方驾车肇事时未成年,其父母应当对孙某方的侵权责任承担民事赔偿义务,因此薛某强将孙某方父母诉至法院,经判决孙某方父母赔偿薛某强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50万余元。孙某方父母一方为残疾人,一方在家务农,生活困难,法院仅强制执行到4万余元,后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

2019年1月,薛某强诉至法院,要求某社会保险事业处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原告因交通事故支付的医疗费22万余元。钢城区法院审查认为:依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规定:“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二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经审核确定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分的医疗费用。”薛某强作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医疗费用确定由第三人(孙某方)支付,而第三人(孙某方)经法院认定无财产可供执行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况下,薛某强提出医疗费用先行支付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某社会保险事业处应依法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给薛某强。

法院与某社会保险事业处多次沟通,社保处同意先行支付薛某强的医疗费用11万余元,薛某强撤诉。目前,某社保处已完成支付。法官表示,《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均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是社会法,它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目的是确保参保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基金支付从原来的单纯支付因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扩大到支付应由第三人承担的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解决了过去因第三人责任造成的人身伤害,第三人不负责时“谁来管”的问题,属于一种紧急情况下的救助制度,体现了社会医疗保险以人为本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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