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屋中介新规 未经业主书面委托不得发布房源信息

济南日报 2019-05-09 11:31 大字

本报5月8日讯(记者 付晓峰)今天,济南市《房地产经纪机构房源发布规则(试行)》对外公布,要求今后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接受房源委托前,应当核对委托方身份信息、房屋权属证明等资料。

记者从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了解到,该规则是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房源发布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通知》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并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编号规则,确保本机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编号唯一。

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前,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通过相关途径,核实受托房屋的限制信息和权属证书验证;可要求委托方协助到不动产交易登记部门查询更为必要、详细的产权状况信息。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不得隐瞒存在抵押、查封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所发布的房源须保证信息、价格、图片、产权、委托等真实,同时避免发布已租已售、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房屋的租售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所发房源应按照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时间,标明所发房源的有效期。对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促成交易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在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发布渠道上撤除;对委托人已取消委托的房屋,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类渠道上撤除。

从业人员应实名进行房源获取、对外发布房源信息,避免在同一网站发布重复。所发房源的描述中,避免发布带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第一(NO1、Top1)”“唯一”“首席”“冠军”“顶级”“世界级”“首个”“首选”“最”“绝对”“首家”等夸张极限类词汇内容。房源图片需为房屋现状的实景照片,避免发布虚假房源图片进行冒充。

据悉,该规则由济南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对于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协会自律与维权专委会将在核实后,按照行业信用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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